【法律分析】
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承担扶养责任的前置条件是其具有负担能力,即兄、姐的收入在维持自己及第一顺序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合理生活需要后,还有抚养弟、妹的经济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都难以维系,或者仅仅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也不应当强制要求其扶养未成年弟、妹。特别指出,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照顾义务是“扶养”而非“抚养”。抚养是长辈对晚辈,扶养则是发生在同辈之间。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是双向的,属于同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相互帮助而结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相应的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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