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解决。相邻关系中常行使的权利包括通行权、临时占用权、水流使用权、建筑影响权等。相邻权主要解决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而用益物权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
法律分析
相邻权不是属于用益物权的,“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
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原则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
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
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在现代民法上,各国法法律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
可见相邻权主要解决的是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需要解决,不能单依靠某个法律、法规,而是要站在当事人的位置看问题,以调解处理为目标,深入细致到做群众工作,而用益物权主要对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
结语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解决。相邻权主要解决邻里矛盾,需站在当事人角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深入细致做群众工作。用益物权注重财产的使用价值,已逐渐放弃传统对物的实际支配,转向财产价值的支配和利用。相邻权与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了法律保护下的邻里关系与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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