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和机会。受教育者有权参与教学活动、使用教育设施和资料,获得奖学金和学位证书。对学校处分不满可提出申诉,对侵犯权益可提起诉讼。这些权利由《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客观: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拓展延伸
探索教育权的保障措施及实施方式
教育权的保障措施及实施方式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免费、普遍且高质量的教育的关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采取了多种保障措施。首先,政府应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教育权的普及和可及性。其次,投入足够的财政资源,以确保教育系统的发展和维护。此外,推动教育公平和包容,包括提供特殊教育和支持服务,以满足残疾人士、贫困家庭和少数族裔群体的教育需求。教育权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和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培养和支持优秀教师队伍,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资源,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通过这些保障措施和实施方式,教育权得以充分保障,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结语
教育法赋予公民享有多项教育权利,如参与教学活动、获得奖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位证书等。公民还可申诉学校处分、维护人身权益。此外,教育权的保障措施包括政府制定法律政策、投入财政资源、推动教育公平和包容,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通过建设良好的学校设施和培养优秀教师,教育权得以充分实施。这些措施将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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