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预选择的门诊选定医疗机构;2、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定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3、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并登记姓名、联系电话。若新年度已在原选定医院进行了普通门诊就医,但又想改选其他医院的,参保人需满足一定的变更条件方可办理,具体包括:参保人发生户口迁移,或者因定点医院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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