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房产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可以看出,房产赠与必须签订赠与合同,否则其房屋赠与关系不成立。如果房屋还没有过户,可以后悔,直接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登记部门转让登记的行政行为。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