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但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如未约定或不明确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债权人必须在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合同漏洞按法律补正,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期限即是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未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原则上由保证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看,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予以补正。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主张权利的期间。如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限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