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过错方要给予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是起诉费、律师费等直接所花费的费用以及无过错方直接遭受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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