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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酌定量刑情节

2020-04-01 来源:我们爱旅游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犯罪客体⽅⾯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与被害⼈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的;

  8、 所谓“⼤义灭亲”⾏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对犯罪的发⽣有⼀定责任的。  (⼆)犯罪客观⽅⾯

  1、 危害⾏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 犯罪⽅法、⼿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救⾏为;

  10、冒险⾏为具有⼀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年⼈犯罪;  3、 ⼀般残疾⼈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智⼒低下控制⼒弱的;  5、 犯罪前表现⼀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意过失较过于⾃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交待罪⾏的(⾮⾃⾸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民愤不⼤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犯罪客观⽅⾯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赔偿损失⽽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与被害⼈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犯罪客观⽅⾯

  1、 危害⾏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法、⼿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累犯);

  2、 犯罪⼈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  3、 国家⼯作⼈员⾮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的⼈。  (四)犯罪主体⽅⾯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信的过失(较疏忽⼤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交代罪⾏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或民愤较⼤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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