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与被害⼈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的;
8、 所谓“⼤义灭亲”⾏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对犯罪的发⽣有⼀定责任的。 (⼆)犯罪客观⽅⾯
1、 危害⾏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 犯罪⽅法、⼿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救⾏为;
10、冒险⾏为具有⼀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年⼈犯罪; 3、 ⼀般残疾⼈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智⼒低下控制⼒弱的; 5、 犯罪前表现⼀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意过失较过于⾃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交待罪⾏的(⾮⾃⾸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民愤不⼤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犯罪客观⽅⾯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赔偿损失⽽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与被害⼈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犯罪客观⽅⾯
1、 危害⾏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法、⼿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累犯);
2、 犯罪⼈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 3、 国家⼯作⼈员⾮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的⼈。 (四)犯罪主体⽅⾯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信的过失(较疏忽⼤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交代罪⾏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或民愤较⼤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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