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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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厦门市海沧区XX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面积单位:平方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纳税人类型 土地使用权人√ 集体土地使用人□ 无偿使用人□ 代管人□ 实际使用人□ (必选) XXXXXX XXXXXX XXXXXXX XXXXXXXXX 划拨□ 出让√ 转让□ 租赁□ 其他□ (必选) 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闽(XXXX)厦门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国有√ 集体□(必选) *土地编号 土地名称 XX地块 不动产权证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 *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坐落地址 (详细地址) *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 (科、分局) *土地取得时间 *占用土地面积 序号 减免税 部分 1 2 3 宗地号 *土地用途 *土地性质 工业□ 商业√ 居住□ 综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 其他□ (必选) 福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厦门 市(区) 海沧 县(区) XX 乡镇(街道) +详细地址 (必填) 2007年 5 月 1000 变更类型 地价 纳税义务终止(权属转移□ 其他□) 信息项变更(土地面积变更□ 土地等级变更□ 减免税变更□ 其他□) 10000000 * 土地等级 五级 减免起止时间 减免起始月份 年 月 减免终止月份 年 月 变更时间 *税额标准 减免税土地面积 120 年 月 3.2 月减免税金额 32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XXXXXXXX 二、房产税税源明细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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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房产编号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地址 (详细地址) *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房屋所在土地编号 *房产取得时间 *建筑面积 *房产原值 序号 减免税部分 1 2 3 产权所有人√ 经营管理人□ 承典人□ 房屋代管人□ 房屋使用人□ 融资租赁承租人□ (必选) 闽(XXXX)厦门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所有权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产名称 不动产单元代码 所有权人名称 XX大厦 XXXXXX XXXXXX XXXXXXX XXXXXXXXX 福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厦门 市(区) 海沧 县(区) XX 乡镇(街道) +详细地址 (必填) 2007年 5 月 50 1000000 变更类型 *房产用途 工业□ 商业及办公√ 住房□ 其他□ (必选) 变更时间 10 100000 减免起止时间 减免起始月份 年 月 减免终止月份 年 月 计税比例 减免税房产原值 200000 0.7 月减免税金额 140 年 月 纳税义务终止(权属转移□ 其他□) 信息项变更(房产原值变更□ 出租房产原值变更□ 减免税变更□ 申报租金收入变更□ 其他□) 其中:出租房产面积 其中:出租房产原值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XXXXXXXX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 *房产编号 *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租面积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 减免税部分 序号 1 350206XXXXXXXXX 10 2021-06-01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XXXXXXXX 承租方名称 *申报租金收入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 减免起止时间 减免起始月份 年 月 减免终止月份 年 月 厦门市湖里区XX有限公司 30000 2021-06-30 减免税租金收入 20000 月减免税金额 2400 房产名称 XX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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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填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填报土地信息。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6.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8.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系统赋予编号。
9.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填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第一车间土地等。
10.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1.不动产单元代码: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12.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不必填写。 13.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4.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5.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6.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详细地址。 17.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8.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 19.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0.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次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1.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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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地价: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若未支付价款和成本费用,则填0。
23.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4.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适用不同减免性质政策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6.减免起始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 27.减免终止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28.减免税土地的面积: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土地的全部面积。
29.月减免税金额:本表所列土地本项减免税项目享受的月减免税金额。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1.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税源明细填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填报房产明细信息。
3.每一独立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4.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当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6.纳税人类型(必选):分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所有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所有权人名称: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 9.房产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系统赋予编号。
10.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办公楼、第一车间厂房等。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代码: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13.房屋坐落地址: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税源明细数据关联并一致。系统自动带出已填报的土地税源信息,供选择。一栋房产仅可选择对应一条土地信息。 14.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5.房屋所在土地编号:系统自动带出。
16.房产用途(必选):房产用途依据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填写,无证的,依据实际用途填写。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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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 17.房产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取得该房产的时间。 18.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19.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次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0.建筑面积(必填):保留两位小数。 21.出租房产面积: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22.房产原值(必填):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 23.出租房产原值: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24.计税比例:各地房产原值减除的比例。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房产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6.减免起始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人民政府)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 27.减免终止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人民政府)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28.减免税房产原值:依据政策确定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原值。政策明确按一定比例进行减免的,该项为经过比例换算确定的减免税房产原值。例如:供热企业用于居民供热的免税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采暖费总收入。 29.月减免税金额:本表所列房产本项减免税项目享受的月减免税金额。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1.每一独立出租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2.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3.房产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4.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与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信息关联并一致。 5.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6.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承租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承租方名称:填写承租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8.出租面积(必填):填写出租房产的面积。
9.申报租金收入(必填):填写本次申报的应税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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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起。 1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止。
12.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对于出租房产不适用12%法定税率的,应当填写相关的减免税内容。
13.减免起始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人民政府)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 14.减免终止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人民政府)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15.减免税租金收入:填写本出租房产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租金收入。
16.月减免税金额:本表所列房产出租部分本项减免税项目享受的月减免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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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厦门市海沧区XX有限公司 体积单位:升;质量单位:吨;功率单位:千瓦;长度单位:米
车辆税源明细 *车辆序号 车牌识别代架号) 1.6升以闽D XXXXX LVSFDFAB4ANXXXXX248 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森林人FORESTER 2.0XS越野车 2020年10月1日 1.995 5 360 *车辆类型 车辆 品牌 车辆 型号 *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 排(气)量 号码 码(车核定载客 整备质量 *单位 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1 2 3 减免性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船舶税源明细 序号 船舶登记号 18001*船舶识别号 CNXXXXXXXXX432897 *船舶种类 *中文 船名 闽XX油XXXX 初次登记号码 船籍港 发证 日期 取得 所有权 日期 2013年6月25日 建成 日期 净吨位 主机 功率 艇身长度(总长) *单位税额 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1 2 3
3XXXXXX057 机动船舶 37XXXXXX 厦门 2013年7月22日 1994年2月1日 279 99千瓦 4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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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源明细
1.车牌号码: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必填。根据车辆悬挂号牌填写。
2.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3.车辆类型: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所载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4.车辆品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品牌填写。 5.车辆型号: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型号填写。 6.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必填。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写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7.排(气)量:乘用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8.核定载客:客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10.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11.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2.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必填。填写盗抢、报废、灭失的当月。 船舶税源明细
1.船舶登记号: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2.船舶识别号: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3.船舶种类: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4.中文船名: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5.初次登记号码:选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填写。
6.船籍港: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材料填写。 7.发证日期: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填写。 8.取得所有权日期:必填。填写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日期。 9.建成日期:选填。填写船舶建成的日期。
10.净吨位: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11.主机功率:拖船,必填。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13.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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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整备质量: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12.艇身长度:游艇,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报。
14.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5.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必填。填写盗抢、报废、灭失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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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税源编号 *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不动产单元代码 □ 单独所有/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共有人:_____)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 *共有方式 *权属转移对象 *成交价格 *评估价格 *适用税率
*权属转移方式 *权属转移面积 *计税价格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用途 *成交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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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立下拉列框说明
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
权属转移对象 一级(大类) 二级(小类) 三级(细目) 权属转移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售 土地 无 无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交换 其他 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 增量房 其他住房 非住房 房屋 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 存量房 其他住房 非住房 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 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 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 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 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 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 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 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 土地使用权赠与 用途 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 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 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 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 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 1、居住 1、居住 1、居住 2、商业;3、办公;4、商住;5、附属建筑;6、工业;7、其他 1、居住 1、居住 1、居住 2、商业;3、办公;4、商住;5、附属建筑;6、工业;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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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不必填写。
3.土地、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填写土地坐落地址;房屋权属转移,应填写房屋坐落地址。 4.不动产单元代码:有不动产权证并载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必填。
5.合同编号:有合同编号的,必填。填写应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编号。
6.合同签订日期:必填。指承受方与转让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承受方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7.共有方式:必填。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同所有。如勾选共同共有,应填写权属转移后其他共同共有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8.权属转移对象:必选。分土地、房屋两类一级指标;房屋下的二级指标设增量房和存量房;增量房和存量房下的三级指标均设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其他住房和非住房。
9.权属转移方式:必选。房产按“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填写;土地按“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出售、3.土地使用权赠与、4.土地使用权交换、5.其他”填写。
10.用途:必选。土地按“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填写;住房按“1、居住”填写;非住房按“2.商业、3.办公、4.商住、5.附属建筑、6.工业、7.其他”填写。
11.成交价格:必填。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税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房屋交换为交换房屋所支付的差价,不支付差价则填“0”。申报享受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等减免税政策的,以购房价格超过征收补偿部分的金额填写。 12.权属转移面积:必填。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实际转移面积填写。 13.成交单价:单位面积的成交价格。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无需填写。
14.评估价格:必填,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制度和技术对应税土地、房屋所做的评估价格。 15.计税价格:指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成交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16.适用税率: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适用税率填写。申报享受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等减免税政策的,也应按适用税率填写。如,某省住房买卖适用税率为3%,申报享受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家庭住房减免税政策时,税率应按3%而非优惠税率1%填写。
17.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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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厦门市海沧区XX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序号 *税目 *税款所属期起 *税款所属期止 应纳税凭证编号 应纳税凭证书*计税金额立(领受)日期 或件数 2021-06-09 2021-06-12 1000000 100000 核定比例 *税率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按期申报 1 2 3 1 2 3 产权转移书据 购销合同 2021-06-01 2021-06-01 2021-06-30 2021-06-30 XXXXXXX XXXXXXX 0.5‰ 0.3‰ 按次申报
填表说明:
1.税目:必填。可填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的帐簿)、营业帐簿 (其他帐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
2.税款所属期起: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如填写了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则为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否则为填表当日。
3.税款所属期止: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如填写了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则为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否则为填表当日。
4.应纳税凭证编号:申报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填写合同或者凭证编号。各省、区、市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设置该项是否为必填项,默认为选填。
5.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申报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填写合同或者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各省、区、市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设置该项是否为必填项,默认为选填。
6.计税金额或件数:必填。营业账簿(其他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填写件数,其他税目填写金额。 7.核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填写核定比例。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核定比例填写。 8.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
9.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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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2021 年 06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厦门市海沧区XX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申报计算明细 税目 序号 1 2 3 4 子目 计量单位 销售数量 准予扣减的 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 5 计税 销售数量 6=4-5 销售额 7 准予扣减的 准予扣除的 外购应税产品运杂费 购进金额 8 9 计税销售额 10=7-8-9 1 2 合计 商用地热地热(2020) (温泉)-2020 立方米 12057.00 (方) 12057.00 12057.00 12057.00 18085.50 18085.50 减免税计算明细 税目 序号 子目 减免性质代码和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减免税 销售数量 减免税 销售额 适用税率 减征比例 本期减免税额 9①=5×7×8 9②=6×7×8 1 1 2 合计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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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税款所属期限: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所属期的起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申报计算明细
1.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1-6栏。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1-4、7-10栏。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的,第5栏填0;不涉及运杂费扣除的,第8栏填写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的,第9栏填写0。 2.第1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 第2栏“子目”:填写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征税对象或明细项目,如“原矿”“选矿”等。 4.第3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5. 第4栏“销售数量”: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票据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据实填写。
6. 第5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限额以第6栏“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7. 第7栏“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金额填写或计算填写。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填写。
8. 第8栏“准予扣除的运杂费”:填写按规定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
9. 第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0.第8栏“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第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限额之和以第10栏“计税销售额”减至0为限。 减免税计算明细
1.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除外)的纳税人填写。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2.第1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减免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行填写。
4. 第3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5.第4栏 “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6.第5栏“减免税销售数量”: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申报从量计征税目和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均应填写。 7.第6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由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填写。
8.第7栏“适用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
10.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9①=5×7×8。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9②=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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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XX有限公司 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批次)名称 1.经批准按批次转用□ 2.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 3.经批准临时占用□ 2020F9号工厂用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 月25 日 批准占地文号 厦资源规划【2020】8号 批准占地部门 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经批准占地面积 40800.08 占地方式 批准时间 2021 年 5 月 23 日 4.未批先占□ 年 月 日 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 损毁耕地 税源编号 挖损□ 采矿塌陷□ 压占□ 污染□ 占地位置 占地用途 认定的损毁耕地日期 征收品目 耕地(非基本农田) 适用税额 年 月 日 计税面积 认定的损毁耕地面积 减免性质代码和 项目名称 减免税面积 GD350206海沧区 XX街道 20210501 GD350206海沧区 XX街道 20210502 GD350206海沧区 XX街道 20210503 工业建设 35.00 27087.00 工业建设 工业建设 园地 其他 35.00 17.50 869.00 12844.08 0014121302 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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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占地方式:必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必填项。
3.项目(批次)名称: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4.批准占地文号: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文号。 5.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6.经批准占地面积: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7.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日。
8.批准时间: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9.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未批先占的,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填写;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10.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未批先占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填写。 11.损毁耕地: 选填。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四项损毁耕地行为进行选择,可多选。
12.认定的损毁耕地日期:损毁耕地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填写。 13.认定的损毁耕地面积:损毁耕地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损毁耕地的面积填写。 14.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无需填写。
15.占地位置:必填。占用应税土地所在的市、县、乡(镇)、村、组、路详细地址位置。
16.占地用途:必填。(1)经批准占用: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2)未经批准占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
17.征收品目:必填。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类型选择:耕地_基本农田、耕地_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苇田、其他。
18.适用税额: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征收品目和征收子目对应的单位适用税额填写,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配置。 19.计税面积:必填。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位置、占地用途、征收品目划分,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应税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0.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21.减免税面积: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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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厦门市海沧区XX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项目名称 XX项目 项目地址 福建 省 厦门 市 海沧 区 XX 街道+详细地址 土地使用权受让(行政划拨)合同号 XXXXXXXX 受让(行政划拨)时间 2007年 5 月 建设项目起讫时间 项目详细坐落地点 开发土地总面积 转让次序 第1次 第2次 …… 备注 10000 2008年 5 月 总预算成本 75000000 单位预算成本 5000 福建 省 厦门 市 海沧 区 XX 街道 +详细地址 开发建筑总面积 15000 房地产转让 合同名称 商品房买卖合同 转让土地面积(按次填写) 转让建筑面积(按次填写) 转让合同签订日期(按次填写) 土地增值税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申报类型: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 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 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总可售面积 已售面积 其中:普通住宅已售面积 项目编码 自用和出租面积 其中:非普通住宅已售面积 其中:其他类型房地产已售面积 清算时已售面积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 19
金额 申报类型 项目 序号 普通 住宅 一、房产类型子目 1.从事房地二、应税收入 1 2=3+4+5 3 4 5 6 1=2+3+4 2 3 4 5=6+7+14+17+21+22 6 7=8+9+10+11+12+13 8 9 10 11 12 13 14=15+16 15 16 17=18+19+20 18 19 20 21 22 非普通 其他类型 住宅 1000000 房地产 总额 —— 1000000 产开发的纳 1.货币收入 税人预缴适 2.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用 3.视同销售收入 三、预征率(%)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货币收入 2.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税人清算适 前期工程费 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 基础设施费 税人按核定 公共配套设施费 征收方式清 开发间接费用 算适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 其中:利息支出 工程适用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其中: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代收费用 (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不填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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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增值额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五、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 六、速算扣除系数(%) 七、减免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1) 其中:减免税(1) 减免税额(1)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2) 减免税(2) 减免税额(2)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3) 减免税(3) 减免税额(3)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货币收入 2.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1.本次清算后尾盘销售的销售面积 2.单位成本费用 3.本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其中: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5.从事房地 教育费附加 产开发的纳三、增值额 税人清算后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尾盘销售适五、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 用 六、速算扣除系数(%) 七、减免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1) 其中:减免税(1) 减免税额(1)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2) 减免税(2) 减免税额(2)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3) 减免税(3) 减免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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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24=23÷5 25 26 27=29+31+33 28 29 30 31 32 33 1=2+3+4 2 3 4 5=6×7+8 6 7 8=9+10+11 9 10 11 12=1-5 13=12÷5 14 15 16=18+20+22 17 18 19 20 21 22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货币收入 2.实物收入 3.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1)提供评估价格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 成新度折扣率 3.评估费用 (2)提供购房发票 1.购房发票金额 2.发票加计扣除金额 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 其中:房产实际持有年数 3.购房契税 纳税人适用 7.转让旧房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及建筑物的 其中:营业税 纳税人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适用 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 三、增值额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五、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 六、速算扣除系数(%) 七、减免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1) 其中:减免税(1) 减免税额(2)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2) 减免税(2) 减免税额(2)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3) 减免税(3) 减免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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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2 3 4 (1) 5=6+7+10+15 (2) 5=11+12+14+15 6 7=8×9 8 9 10 11 12=11×5%×13 13 14 15=16+17+18+19 16 17 18 19 20=1-5 21=20÷5 22 23 24=26+28+30 25 26 27 28 29 30 填表说明: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土地增值税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2.纳税人应在自首次取得预收收入起至办理项目清算申报止的期间内,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填报预缴信息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5.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1.第1栏“房产类型子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
2.第3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4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5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缴开始的时间,截止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90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90天的最后一日)。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1.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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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6.第8栏至13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7.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8.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填写。 9.第18栏至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10.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1.第22栏“代收费用”,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填写。
12.第25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13.第26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14.第28、30、32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9、31、33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15.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2.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缴开始的时间,截止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纳税人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4.表中项目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 四、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及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填报,数据应填列至其他类型房地产中。 2.税款所属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是项目预缴开始的时间,截止日期是开发项目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合同(协议)签订时间;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是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合同(协议)签订时间。 3.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1.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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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增值税)填写。
2.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6.第8栏至13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7.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8.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填写。 9.第18栏至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10.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1.第22栏“代收费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不填写本项。
12.第25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13.第26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14.第28、30、32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9、31、33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一) 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在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2.税款所属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尾盘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4.项目总可售面积应与纳税人清算时填报的总可售面积一致。 5.清算时已售面积应与纳税人清算时填报的已售面积一致。 6.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项目总可售面积-清算时已售面积。 (二)表中项目 1.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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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6栏“本次清算后尾盘销售的销售面积”,按申报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尾盘销售的建筑面积填报。
6.第7栏“单位成本费用”。单位成本费用=清算申报时或清算审核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清算的总已售面积。公式中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7.第14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8.第15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9.第17、19、21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18、20、22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10.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表还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2.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本表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
7.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第10栏“评估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9.第11栏“购房发票金额”,区分以下情形填写:提供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填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合计金额数填写;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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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12栏“发票加计扣除金额”是指购房发票金额乘以房产实际持有年数乘以5%的积数。 11.第13栏“房产实际持有年数”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12.第14栏“购房契税”是指购房时支付的契税。
13.第15栏“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为第16栏至19栏的合计数。
14.第16栏至19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按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数额填写;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第16栏营业税为0。 15.第22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16.第23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17.第25、27、29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6、28、30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七、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1.本表适用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填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本表还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纳税人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2.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 3.表中项目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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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厦门市海沧区XX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按次申报□ 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5.污染物类别 6.排污许可证编号 *7.生产经营所在区划 *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从事海洋工程□ 4.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噪声 ■ 海沧区 厦门市海沧区生态环境局 税源基础采集信息 新增 ■变更□删除 □ *税源编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 *生产经营所在街乡 排放口地理坐*经度 *纬度 *有效期起止 *污染物类别 水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名称 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大气、水污染物标准排放限值 *执行标准 *标准浓度值(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计税基数单位 产(排)污系数 *污染物单位 *产污系数 *排污系数 固体废物信息 噪声 贮存情况 处置情况 综合利用情况 *是否昼夜产生 (1) (2) (3) (4) (5) (6) (7) (8) (9) ) (10(11) (12) (13) (14) (15) ) (16(17) (18) (19) (20) (21) (22) 200 45 A350213202100080 W350213202100017 N350213202100002 A01 废气排放口 海沧区 XX街道 A02 废水排放口 海沧区 XX街道 A03 噪声排放口 海沧区 XX街道 2021-04-01 2021-04-01 2021-04-01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第二类水污染 噪声 监测机构监测 GB12348-2008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DB35/323-2018 氨氮(水) 自动监测 GB14554-93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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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标准值——昼间(6时至22时) *标准值——夜间(22时至次日6时) (23) (24) 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65 55 *税源编号 *税款所属月份 *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 *污染物类别 *水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名称 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废气(废水)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吨) 大气、水污染物监测计算 *月均浓度(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 *最高浓度(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 产(排)污系数计算 *计算基数 *产污系数 *排污系数 *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吨) *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固体废量(吨) 量(吨) *本月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吨) *噪声时段 噪声计算 *监测分贝数 *超标不足15天 *两处以上噪声超标 抽样测
(1) (2) (3) (4) (5) (6) (7) (8) (9) A350213202100080 W350213202100017 N350213202100002 4月 废气排放口 大气污染物 4月 废水排放口 4月 噪声排放口 水污染物 第二类水污染 噪声 监测机构监测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372.744 氨氮(水) 自动监测 56171.00 *实测浓度值(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 (10) 0.95 5.252 (11) 1 5.2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9
1.02 5.26 6时-22时 66 否 否 物计算 *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特征指标 算计算 特征单位 特征指标数量 特征系数 (25) (26) (27) 大气、水污染物监测计算:(28)=(9)×(10)÷100(1000) 大气、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计算: 污染物排放量 (千克或吨) (28)=(13)×(14)×M (28)=(13)×(15)×M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等水污染物计算:(28)=(9) 色度污染物计算:(28)=(9)×色度超标倍数 固体废物排放量(含综3.54 295.01 *污染当量值(特征值) (千克或吨) *污染当量数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单位税额 (29) 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30)=(28)÷(29) (31) (32) 大气、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 (33)=(30)×(32)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计算:(33)=(28)×(32) 噪声应纳税额计算: (33)=0.5或1[(22)0.95 3.73 1.2 4 73.75 1.4 350 *本期应纳税额 为是的用0.5;为否的用1]×2或1[(23)为是的用2,为否的用1]×(32) 按照税法所附表二中畜禽养殖业等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33)=(26)÷(29)×(32) 4.48 103.25 350.00
30
大气、水污染物减免税额计算:(34)本期减免税额 =(30)×(32)×N 固体废物减免税额计算:(34)=(19)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表说明:
1.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本表包括两部分,分别为税源基础信息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2.“按次申报”:勾选后无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直接进行申报计算。 3.“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4.“排污许可证编号”:已纳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具有多张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全部填写。 5.“生产经营所在区划”: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一、税源基础信息
1.“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信息。
“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信息。
“删除”:因排放口拆除、噪声源灭失、无固体废物产生等情形,导致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不存在的,应删除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
2.第1栏“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或者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情况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来源的无须填写。当纳税人发生税源变更情形时须填写该项。
3.第2栏“排放口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
4.第3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结合排放口位置、噪声源位置或施工项目名称等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等的名称。
5.第4栏“生产经营所在街乡”: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街道乡镇。 6.第5栏“经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填写。 7.第6栏“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纬度填写。 8.第7栏“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或施工项目实际起止日期等。
9.第8栏“污染物类别”:填写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10.第9栏“水污染物种类”:填写“第一类水污染物”或“其他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11.第10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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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35) (36)=(33)-(34)-(35) 0 4.48 0 103.25 0 350.00 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污染物名称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产排污系数的污染物名称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
12.第11栏“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13.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抽样测算”。
14.第13栏“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15.第14栏“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16.第15栏“计税基数单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即填写前述适用产排污系数表中的产品产量或原材料耗用量单位。
17.第16栏“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8.第17栏“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
19.第18栏“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
20.第19栏“贮存情况”:填写贮存场所(设施)名称。 21.第20栏“处置情况”:填写处置单位。
22.第21栏“综合利用情况”:填写综合利用方式。综合利用方式填写“金属材料回收”“非金属材料回收”“能量回收”或“其他方式”。 23.第22栏“是否昼夜产生”:填写“是”或“否”。
24.第23栏“标准值——昼间(6时至22时)”: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其中功能区类型可以分为0类、1类、2类、3类、4a类或4b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5.第24栏“标准值——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其中功能区类型可以参照第23栏“标准值——昼间(6时至22时)”中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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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1.第1栏“税源编号”:税源基础信息采集后,填写征管系统赋予的税源编号。 2.第2栏“税款所属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3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
4.第4栏“污染物类别”: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污染物类别。 5.第5栏“水污染物种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水污染物种类。
6.第6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污染物名称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7.第7栏“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 8.第8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9.第9栏“废气(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
10.第10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填写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11.第11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12.第12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13.第13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14.第14栏“产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产污系数。 15.第15栏“排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排污系数。
16.第16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
17.第17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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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18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19.第19栏“本月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填写当月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固体废物数量。
20.第20栏“噪声时段”:填写“昼间”或“夜间”,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应分别填写。
21.第21栏“监测分贝数”:填写实际监测的最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
22.第22栏“超标不足15天”: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噪声源超标不足15昼(夜)的,填写“是”;达到或超过15昼(夜)的,填写“否”。
23.第23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其他情况填写“否”。
24.第2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25.第25栏“特征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26.第2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27.第2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28.第28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9栏×第10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废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10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M(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M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M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M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M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当污染物是“pH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29.第29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30.第31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31.第32栏“单位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32.第34栏“本期减免税额”: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ד单位税额”×N(N为减免幅度,包括25%、50%、100%);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本月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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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序号 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税率 1 2 3 4 5 6
填表说明:
1.税款所属期限:纳税人申报烟叶税所属期的起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2.烟叶收购价款总额:必填。填写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3.税率:填写烟叶税适用税率。烟叶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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