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员退休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退休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退休条件、时间认定
第四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1、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员工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1、员工向公司借款尚未还清的。
2、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尚未赔偿的。
第五条: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出生时间为准。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员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员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章退休程序
第六条:员工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90天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对公司负有债务清偿义务、损失赔偿责任的员工,应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其义务。员工逾期未完成债务清偿、损失赔偿的,公司将通过诉讼实现其权利。
人力资源部提前60天填写《员工退休审批表》,经财务部、法务部确认无异议后,交员工所在部门领导会签,人力资源部经理确认,报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审核,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填写意见,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完成《员工退休审批表》审批流程后,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员工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在员工退休次月,停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退休待遇
第九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协助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员工自退休次月起可根据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已满足本规定退休条件的在岗职工,自规定实行后办理退休离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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