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若不相符,一次处罚10元。
2、若保管不善造成物资失窃、损坏的,按价赔偿。
3、每月底未清查盘存的,未上报《物资盘存表》的,一次处罚10元。
4、仓库物品不得私自外借,发现一次处罚50元。
5、对盘盈、盘亏、积压物品,接近过期的物品、报废的物资材料没有及时反馈,又无情况说明的,造成损失一次处罚2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6、若玩忽职守,对进出库物资验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出,除追回损失外,另处罚50元,并视情节处理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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