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位于雷友松家隔壁的场地租赁一事,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的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指场地的租金为每年1000元,乙方每年应当缴纳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1000元。
三、甲乙双方的约定: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租赁场地只有使用权,
2、乙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一切事故(如车辆丢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场地转租或者以任何名义与第三人合作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其他各种原因依法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地完好的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五、协议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商、文明经营。
六、协议期间,如遇政府指令性建设规划改造,急需占用该场地时,乙方应无条件搬迁,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分别持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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