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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书(有保证人)

2022-09-29 来源:我们爱旅游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 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⑵、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⑷、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

  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

  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

  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 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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