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委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委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本委不予公开的各种依申请政府信息项将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并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委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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