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与王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诉称王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向柴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与王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对柴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与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xx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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