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5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16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闫广驾驶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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