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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学会章程师本

2023-08-31 来源:我们爱旅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图书馆联盟,英文译名为:,缩写:。

  第二条 本联盟由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在政府指导下发挥统筹资源、行业管理、提升服务的功能,经xx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统筹、协调xx地区中央、高等院校、市属图书馆资源,开展文化惠民服务,践行精神,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先进文化之都建设作出贡献。本联盟推动xx地区各类型图书馆实现横向联动,逐步搭建统筹宣传推广、统筹服务管理的平台,促进各类型图书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协作联动、互补多赢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x市委宣传部、业务主管单位xx市文化局和xx市社团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xx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联盟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维护联盟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行业的运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运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图书馆联盟会刊和官方网站;建设图书馆联盟公共性服务平台。

  (四)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活动,包括开展馆际互借;搭建“图书馆联盟”联合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大力推进数字信息技术及服务的开发与利用;整合各系统讲座、展览等资源,举办面向多层次的、广泛的文化服务活动。

  (五)根据图书馆发展需要,支持图书馆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交流,指导、规范联盟会员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学习、宣传行业内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研究交流活动,为联盟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联盟会员证。

  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联盟会员证。联盟会员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的各单位派出一人作为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各单位派出的代表全权代表各联盟会员,联盟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0人、秘书长1人(兼)。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制定联盟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二)决定联盟的一般变更;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主席为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主席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人组成,由联盟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向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联盟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联盟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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