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方: 承诺方:
(盖章) (签字、盖章)
许可项目:
签订时间:
根据《厦门市人x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种子经营的许可批准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 农业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3、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4、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5、《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xx]93号文规定。
(二)许可条件:
1、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其中具有1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许可办理:
1、申请人应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机关签定《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凭本告知承诺书即可先行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行政机关。本机关收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之内作如下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批许可证件;
(2)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在2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经营项目。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种子经营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的经营;
3、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种子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5、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储藏、分级、包装、分装、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时间;
6、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7、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遵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遵守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厦门市人民x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办理许可项目,本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进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许可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4、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的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申请人名称(姓名): ,
住所: ,联系电话: ,
传真: ,e—mail: 。
申请人承诺:
厦门 农业局:
申请人为 (企业名称),位于
(住所),生产经营场地(地址)在 ,申请从事 (行业)的业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经营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开业前)内达到申请许可证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金 万元;
2、有与种子经营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名,其中有经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员 名;
3、有满足加工、检验种子的必要仪器设备 台(件);
4、本人承诺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 平方米,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取得工商登记后未获得厦门市农业局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之前或者虽有证照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时,不从事种子经营活动;
(六)承诺在种子经营中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种子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附注
1、本告知承诺书以配套的表格、文书格式同时在本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和市农业局、市政府x站上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2、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农业部确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外;福建省确定:甘薯、茶树为主要农作物。
3、《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无需办理;
4、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5、厦门 农业局地址:
邮编: ;电话: ;
分管领导 电话:
承办人员 电话:
6、监督渠道:
市效能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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