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督促采油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各职能组在安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根据采油厂领导带班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采油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采油矿领导干部、各职能组“两特”作业现场带班管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特殊作业是指新建项目投产、重大工艺改造、二级以上动火等风险系数较大的特殊施工作业。
第四条特殊时段实施的非常规作业指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实施的高压油气层射孔作业等非常规作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对于“两特”作业,采油矿分别安排科级、各相关专业职能组室主任及职能人员现场带班作业。
第五条采油矿领导干部“两特”作业现场带班安排及实施。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安排及实施。由采油矿各职能组每天下午生产会前提交重要工作量,根据本细则要求明确带班领导,由值班主任在生产会上安排或通知到带班领导。
(二)紧急情况下的安排及实施。发生紧急险情,且符合“两特”范围要求时,由矿调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人员到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通知带班领导。
第六条带班领导干部在实施特殊工序带班作业前,应满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相关安全知识培训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七条带班领导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期间,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及应急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协调处理现场安全问题及突发事件(必要时需取得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授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带班结束后,应及时将带班记录反馈至采油矿HSE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的,采油矿将追究带班领导干部的相应责任。
(一)酒后上岗的;
(二)不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带班记录的;
(三)现场检查巡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而引发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未履行带班职责、违章指挥或指挥失误、玩忽职守引发事故的。
第四章 特殊作业期间的领导带班
第九条以下特殊作业,由采油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带班作业。
1.处理溢流、井喷事故等修井作业期间、注汽井井喷由采油矿主管矿长和分管地质作业、注汽的副矿长带班;
2.油气水井大型酸化压裂施工期间,由采油矿分管工艺的副矿长带班;
3.新建、改建、扩建联合站,投产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4.新建、改建、扩建注汽站投产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副矿长带班;
6.油田二级用火作业期间,按照施工区域的不同,分别由采油矿主管安全、分管集输、注采、作业的副矿长带班;
7.活动锅炉搬家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副矿长带班;
8.油气泵站内实施大型机械破土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9.泵站内3项及以上不同部门组织(或实施)的联合(交叉)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10.出现大面积停电或电网检修期间,由采油矿分管生产运行、分管电力的副矿长带班;
11.出现接转站及以上外输管线穿孔处理,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12.出现计量站外输管线穿孔处理,由采油矿分管采油的副矿长带班;
13.单拉井投产验收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采的副矿长带班;
14.大修作业井开工验收期间,由采油矿分管地质作业主管师以上领导带班;
15.含硫化氢井及复杂情况井的井下修井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地质作业主管师以上领导的带班;
16.高压油气层、含硫化氢地层射孔作业;由采油矿分管地质作业主管师以上领导的带班;
17.各种大型技术比武及一切活动,由采油矿分管培训的副矿长带班;
18.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文艺汇演等各类大型活动,由采油矿工会主席带班;
19.大型公共聚集活动期间,由采油矿教导员带班;
20.出现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合行动处理特殊事件,由采油矿分管综治的副矿长带班。
第十条以下特殊作业,由矿机关各职能组人员带班。
1.采油队油井、联合站、污水站、注汽站站内三级用火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注采的各职能组人员带班;
2.油气泵站内实施普通机械破土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3.吊装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生产运行、集输、注采、作业的各职能组人员带班;
4.注汽活动支线连接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5.重点井、特殊工艺井作业施工,由采油矿分管作业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6.出现影响油井产量的管穿、电力故障、设备故障、工农关系等处理,由采油矿生产办主任或值班主任、各有关分管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第五章特殊时段实施非常规作业的领导带班
第十一条恶劣天气下的生产运行,由采油矿矿长指挥生产,采油矿分管生产运行、注采、集输、地质、安全环保、设备、用电的副矿长带班作业。节假日、夜间由值班矿领导带班。
第十二条以下特殊时段实施的非常规作业,由采油矿副矿长带班作业。
1.雨季、汛期、敏感区域水体污染隐患巡查期间,由采油矿分管环保的副矿长带班;
2.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实施作业期间,分别由采油矿分管集输、注采、作业的副矿长带班;
3.污水处理设施检维修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4.注汽锅炉大修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副矿长带班。
第十三条以下特殊时段实施的非常规作业,由采油矿各分管职能组人员带班;
1.雨季、汛期、节假日、阶段性隐患巡查期间,由采油矿分管各职能组人员带班;
2.注汽锅炉普通检修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第六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采油矿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采油矿科级、职能部门和基层队干部的带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采油矿HSE委员会按照监督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报采油矿经营组落实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采油矿HSE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基层单位应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干部“两特”作业现场带班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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