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湖北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xx市杨叶镇
法定代表人:曹
乙方:费,男,37岁,住xx县太子镇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冯,男,51岁,身份证号:
丙方:曹,男,汉族, 岁,身份证号:
乙方受丙方雇佣于x年4月18日在甲方黄石市xx山区大排山村工地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现已康复。为了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和可能发生及其它应由甲方、丙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相关法定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元伍仟元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陆仟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甲方、丙方主张赔偿权利。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解除雇佣关系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终结有关劳务的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并且乙方放弃追究甲方、丙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强制执行,应当向对方支付因应诉和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五、以上条款,甲乙丙三方自愿遵守履行。
六、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有关单位备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x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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