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的汽车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标的、数量、价款:
2、合同总价和结算方式
2.1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包含车辆及附件的价款、随车工具、专用资料、技术资料、培训、咨询、售后服务、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各项有关费用,以及发生的所有税费、需方无须向供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2.2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开具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供方于当月底开具合格增值税发票予需方。
3、合同组成
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车辆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说明,所有附件协议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4、技术要求
4.1供方所提供车型必须已上国家公告(包括燃料消耗量公告),所有配置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公告要求,确保能正常入户,否则一切责任由供方负责,且需方有权更换车辆或退回车辆,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2供、需双方如遇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供方须提供车辆的出厂检测报告和/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动车综合性能监测站的检测报告。
4.3供、需双方在车辆交接时,以交接地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报告为依据,验收车辆外观和主要总成配置。车辆技术性能在质量“三包”期内通过实际使用进行验证。
5、交货及验证
5.1合同车辆的交货:
1)交货期:在收到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
2)交货方式:供方送货,供方将货物免费送达需方指定地点,自需方收到车辆之日起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5.2车辆验收:
1)合同车辆到达需方所在地后,在供、需双方技术代表共同参加下进行验收,供方须将上述车辆的《车辆合格证》等文件的原件交付给需方。
2)验收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双方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车辆有配件、工具和资料缺失、车辆损坏、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外观不符合需方要求或其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时,需方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且供方签署确认,或由供、需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失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果合同车辆在供方送车过程中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配件、工具和资料等缺失、车辆损坏,供方应及时安排更换,以保证合同车辆的完整。更换所涉及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6、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当首先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