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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于 龙胜镇兴龙西路原铸钢厂地块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7943.4 ㎡,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隆盛·龙泽苑小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编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龙胜各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龙房预售字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住宅层高为 2.9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一 层为车库。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住宅】【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出卖人提示买受人注意,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对拟购买的商品房的详细情况如房屋的坐落、朝向、所在楼层、面积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等进行全面充分了解。
买受人确认,对出卖人提示的上述问题已全面充分了解注:本条所指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以龙胜各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核定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亿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该商品房单价不变,出卖人和买受人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互不计息;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的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人民币: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带来(¥: 元)。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按揭贷款,按银行规定支付的首付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剩余部分,该笔贷款待银行批准后,直接支付到出卖人账户上。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1)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已付款项待该房屋另行售予他人并扣除上述本条规定的违约金后,由出卖人退还给买受人;
(2)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退房的应向出卖人提交《退房申请报告》,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出卖人按该房价总价的1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该商品房工程质量,经五方验收合格(五方: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或停水、停电及电力资源短缺;
3、第三方原因造成延期的,买受人至交房期限未付清应付款或未办妥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的,交房期顺延至买受人办妥以上手续且款项到位之日;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买受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变动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通知不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并视为买受人认可为出卖人所作的规则设计变更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时,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以上变更导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该商品房单价不变,并按变更后的实际面积计算房款及其他税费,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时,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买受人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有权按天收取买受人该套房价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期间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政府原因,买受人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未到达约定标准部份,由出卖人继续施工(施工整改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至达到约定条件。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之日供水、供电系统交付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 __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供办证所需材料的,逾期支付购房款及入伙费用的或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的,出卖人办证时间需延期并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4、双方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出卖人或物业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和获取收益;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由所在楼宇用户所有并由出卖人或物业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和获取利益;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商铺】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外观(包括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加建房屋、加装外防盗网、招牌、遮阳棚、空调架等)如因此给出卖人及业主带来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进行室内装修前,必须向物业公司递交文件装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装修。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 龙胜各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1份,龙胜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1份,银行按揭1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龙胜各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