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2、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交警执行职务也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进行检举、控告,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