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住地是否为户口所在地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公民一直都是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没有因为工作或者学习原因而离开的,则居住地就是户口所在地;
2、如果公民已经离开户口所在地一年以上的,这个时候居住地就不是户口所在地;
3、实际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居住证办理的条件如下:
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
二、办理居住证的法律意义包括:
1、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参加中高考;
2、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3、享受法律援助;
4、参加社保;
5、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和金;
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
7、办理出入境证件、换补领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8、办驾驶证、机动车登记;
9、办理生育服务证;
10、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
11、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总之,居住地是否户口所在地需视情况而定。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和相关材料的出具人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住证也将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