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条件,《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合同,已履行的转移权利不受影响;受赠人拒绝接受或赠与合同解除亦终止;赠与人经济恶化且严重影响生活可不履行赠与义务。公益性合同或公证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赠与人撤销了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其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与人;
3、受赠与人拒绝接受赠与;
4、赠与合同解除;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赠与行为严重影响其生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及解除程序
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及解除程序是指在赠与合同中,当特定条件满足或特定情况发生时,赠与合同可以终止,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解除。终止条件可能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情况。解除程序通常涉及书面通知、协商谈判、仲裁或诉讼等程序。在赠与合同的终止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终止合法有效。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及解除程序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正常进行。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赠与人撤销合同、赠与已履行转移财产权利、受赠与人拒绝接受、合同解除以及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生活等。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及解除程序应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终止,并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