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监视居住的限制情形是什么?

2024-07-23 来源:我们爱旅游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监视居住措施是指法律机构对特定嫌疑人或罪犯进行监控和限制其自由活动的一种手段。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首先,监视居住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并且只能在特定的犯罪行为或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其次,监视居住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此外,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不得进行非法侵犯或虐待。监视居住的目的是确保社会安全和防止犯罪活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法治原则的尊重。

结语

监视居住措施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和防止犯罪活动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等情形时,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然而,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监视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受侵犯。只有在法治框架下,我们才能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