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要求:
1、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人或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发布国内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发布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应当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华办事处或者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取消的保健功能,不予受理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