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会体育制度是由国家体育机构和社会体育组织制定并实施的各种规章、条例、制度和办法的总称。是一个国家管理体育事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体育制度是在体育发展成为一项独立事业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不同,体育制度也不相同。中国现行的体育制度,是从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出发而建立的。为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有关社会团体的力量,共同发展人民的体育事业,在组织制度上采取了政府机构与群众团体既有联系又有分工的办法。在政府机构中负责全国体育工作的部门采用了委员会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其成员既有政府机构中的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的负责人,也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有关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有体育运动委员会。除政府机构外,全国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省、市、自治区都有体育分会。各项运动的全国协会都是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法律依据:《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