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一般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办法》规定的股权证转让行为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及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等。《办法》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以及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法律分析
国税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一般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办法》规定的股权证转让行为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及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等。
一、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六、股权原值的确认
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七、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的确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行为是指股东之间进行股权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可能会面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或等于原账面价值,且原账面价值不高于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格-原账面价值;其次,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原账面价值,但原账面价值不高于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格-原账面价值-净资产公允价值×原股东所占比例;最后,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原账面价值,且原账面价值不高于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格-原账面价值-净资产公允价值×原股东所占比例×(1-原股东所占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受让方个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受让方个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原股东或受让方代扣代缴。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行为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时,应根据股权转让价格与原账面价值、净资产公允价值以及原股东所占比例等因素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国税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一般内容。其中包括股权转让行为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及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等。同时,还详细介绍了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和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的确认等纳税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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