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365行,各行各业的行业众多,那么这些行业所涉及的岗位则更多。有些岗位难免会有些应酬,比如说一些销售岗位,而这些岗位的特点就是需要对外应酬,当然应酬少不喝酒。如果因为喝酒而发生死亡事故,能够认定为工伤事故吗?
虽然《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喝酒或吸毒不认定为工伤。但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前提条件是有所区别的。我国《社会保险法》三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职工因为喝酒或吸毒导致的死亡,那么是不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因喝酒或吸毒导致猝死,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由于喝酒或者死亡导致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却明确地规定了,醉酒或者吸毒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条的规定就是只要因为醉酒或吸毒发生的伤亡事故,那么就一律不得认为是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认为醉酒或吸毒一律不得认定为工伤,而《社会保险法》则规定因醉酒或吸毒导致的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条例》无疑是扩大了《社会保险法》的范围,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那么应当以《社会保险法》为准。
综上所述,醉酒或吸毒后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那么是不是认定为工伤,那么也需要根据具体的原因确定,而并非是一律不得认定为工伤,具体事宜还得具体分析。
因为陪客户喝酒而导致的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类似的案例在一些法院也有判例。当然,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因此看法也不尽相同。文章中部分观点也仅代表个人观点,因此仅供大家参考,不作为实际运用的指导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