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资金且无意归还,可认定为非法占有,包括明知无还款能力大量骗取资金、逃跑、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销毁账目等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一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拓展延伸
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与挑战
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与挑战。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至关重要。这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行为动机的细致研究与推断。然而,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常常面临着困难和争议。这不仅需要法官、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还需要他们对社会经济背景、犯罪心理学等方面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此外,相关的证据收集、鉴定和审查等工作也需要高度的专业技能和敏锐的洞察力。只有通过精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才能保证刑事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的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和挑战。
结语
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广泛影响与挑战。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深入研究与推断其心理分析与行为动机。然而,由于每个案件不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常面临困难和争议。法官、检察官需具备深厚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了解社会经济背景和犯罪心理学。相关证据收集、鉴定和审查也需高专业技能和敏锐洞察力。精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保障刑事司法实践公正有效。应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提高司法人员专业水平,应对复杂犯罪形态和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