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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是多久?

2024-07-07 来源:我们爱旅游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要求解除,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一、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1、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2、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写明双方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违约,例如出现拖欠租金、擅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相对地,如果出租人单方违约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出租人在需要对承租人承担位于责任的风险中提前收回房屋。

4、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均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出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二、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不违约的情形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