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需要。
1.首先,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2.其次,人事 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最后,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部门有关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