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母的探望权是一项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无论协议是否放弃,都是无效的。探望权的确立有助于保证非抚养一方与子女的团聚,促进父母子女间的感情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对子女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一项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亲属权利。即使在协议中放弃探望权,该条款也是无效的。探望权的设立旨在确保非抚养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对父母和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失,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他们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父或母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