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使用甲方的发电机组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租赁发电机组的数量及型号:
甲方出租250KW 1 台,发电机组给乙方使用,其型号为 (机组的机型以出机时的出机单为准),甲方提供的发电机组必须保证能承受乙方机械设备负荷。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为壹个月,租赁合同由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租赁的,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但双方须重新订立合同。
三. 租金、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1.租金为:250KW的每个月人民币 21000 元/台(发电机从甲方运到乙方的工地及运回甲方的运输费、拆装费由甲方支付)。如果延期租用则按 550 元/天计算租金。
2.发电机组租金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提供完税发票。
四. 租赁发电机组的交接条件:
甲方负责发电机组从甲方运到乙方使用地点之吊装,租赁期满将发电机组拆运回。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发电机组必须保证承受乙方机械设备250KW的负荷,日常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还应保证每月有27天的完好天数。
2.甲方负责派1名技术人员和1名机长到乙方,负责发电机组的正常发电,甲方所派出工作人员在乙方服务期间的住宿由乙方负责,甲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乙方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3.乙方负责发电机组运行所需的柴油、机油(不包括初次使用时的机油)。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发电机组抵押或转租、不得用以抵偿债务。
六. 违约责任:
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视为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给乙方。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先行将发电机组收回。
七. 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2.租赁期满;
3.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八. 其他:
1.合同履行,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循法律途径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约人:
电话:
日期: 乙方 : 签约人: 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