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停工窝工损失是非常常见的。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停工、窝工的事实,但是不能认为光有停工、窝工就简单地认为发包人就应该进行赔偿,如果盲目认为存在停工窝工就要赔偿是过于简单的思维方式,还要进一步研究停工、窝工的原因,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承包人自己的原因,还是因为政府政策变化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不同结果往往大不相同!!只有在发包人,即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才能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