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该事先咨询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能否转学籍就读。转学籍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