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一、土地出让金新政策
1、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均由各地依据当地土地价值确定征收标准,一般依据房产所在地区参考价、房产使用的剩余年限、房产的性质不同确定征收系数。
2、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若是1990年5月19日(包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标定地价的60%进行收取。
3、已经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其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该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就得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进行收取。如果已经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入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4、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是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要按照申办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如果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是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则按照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进行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若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者拆迁安置房按照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5、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照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若是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进行收取。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上报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利的人民政府同意批准,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土地的。
2.因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对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没有获得批准的。
4.因为单位撤销、迁移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过核准而报废的。按照前款第1项、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条条例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会进行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与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