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侦查程序中,延期羁押程序违法,从而导致了其在此前提下所取得的证据丧失了合法性,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1、在庭审调查中已经查明,被告人楚x江在2008年10月13日被批准逮捕后,山东省公安厅于2008年11月27日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申请,山东省检察院于2008年12月10日收到该申请,而卷宗里仅有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鲁公经字[2008]009号山东省公安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08年12月14日至2009年1月13日,卷宗并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期的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进而,在此之后的延长侦查期限程序,因第一次的延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其基础性前体程序违法,进而,所有的此后的延期程序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第124条的规定,批准逮捕后第一次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也就是说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山东省公安厅,应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羁押的申请,这是第一次延期提申请,必须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也就是必须向最高检提出,而此证据证明其向山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请,程序违法。
2、事实上也没经过最高检批准,其程序违法:
结合上述通知书,该证据左下角山东省检察院收到本意见书的时间:2008年12月10日,本证据宣布送达的日期是2008年12月12日,中间仅间隔一天时间,何来申请最高检审批?连基本审批的时间都没有,这种审批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不存在电话答复审批的形式,因此,从时间上来看,不具备审批时间。
公诉人也没能举证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决定书原件,这种审批是必须以书面决定书的形式来审批的,没有原件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存在审批的事实。
3、该延长期限的时间违法,存在超期羁押问题。
批准逮捕的日期为2008年10月13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后的侦查期限是两个月,也就是到2008年12月12日结束,在此之前,如需延期,必须办理好延期的相关法定审批手续,延长期限应自2008年12月13日起计算,但是,该审批通知书上的起止时间却赫然写着的是:
2008年12月14日---2009年1月13日
明显的超期羁押一天的时间,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证人不出庭,程序违法。
在庭审前,本辩护人已经依法提交请求通知控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书面申请,但是,今天庭审,无一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该条第二款中规定为: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在本案中,所有证人均不具备该条款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况,因而,其程序违法。
最后,控方所举证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
根据证据展示,公诉机关出具了涉案价值物品的鉴定文书,对该鉴定结论中已经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的部分,我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扣押物品中像金条、银元之类的物品未作鉴定,以及对冻结账户、追赃物品未作鉴定,使得法院无法判决认定,我们认为程序违法,应依法进行鉴定,提供具体的鉴定结论。
一、立案多久审判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
而我们说的多久开庭,通常指的是一审开庭时间的问题。
刑事案件多久可以开庭,取决于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滞留的时间,以及到法院后,法院多久会通知开庭。
首先,了解一下侦查羁押期限(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滞留多久)
1.不论是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一般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于《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如果还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
所以,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最长可以到:2+1+2+2=7个月(报请人大常委会的案件极少)。
其次,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可以滞留多久)
对法条进行通俗表述,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即一个半月)。
但是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插一句话: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补侦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次退回补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再次退回。)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现在可以计算一下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间: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6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