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权属于法院,还规定公诉权属于检察院。对犯罪行嫌疑人起诉,只能由检察院做原告。起诉一旦成立,就会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起诉人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收集这些证据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一个刑事案件的侦破成本动辄几十万元,不能要求被害公民承担这笔费用。侦查费用由政府承担,侦查工作由政府的专门人员(警察)负责。
公民个人认为的犯罪不一定真的构成犯罪。如果允许公民起诉,律师做无罪辩护被法院采纳,起诉人将很被动。
遇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如被偷、被抢、被骗、被强奸,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察收集证据,如果证据充分,由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被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的。直接委托律师,律师也不会受理。
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叫自诉。刑事诉讼以公诉为原则,自诉属于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犯罪案件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
犯罪案件公安局不立案时,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或者对有证据能证明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另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