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