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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

2023-09-23 来源:我们爱旅游

在转让公司时,受让人在公司转让时已经购买了原公司的资产和债务的,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所有债务应由受让人全部承担。转让方向公司转让时,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已全部收购,但受让方发现转让方对原公司的债务问题隐瞒或债务数量不明时,所有债务应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后共同承担。

一、债权收益权法律依据

1、将原债权权能之一给付保持力单独剥离出来,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为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从受让方处获得对价;

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的转让;

4、债权收益权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为给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但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出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让受让方充分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及合理价值判断的选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