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办理以下手续:1、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提交登记申请书、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材料;3、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4、总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