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分公司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2)、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1、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无需办理验资手续;
3、分公司可以招聘员工并为其办理社保;
4、分公司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进出口自营权;
5、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须做账并纳税申报。
二、申办分公司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份);
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2份);
3、总公司股东同意开设分公司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非本市户口人)需计生证原件、相片(共8张,5张大一寸,3张小一寸);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全体股东签名);
6、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2份);
7、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份);
8、总公司地税、国税副本复印件(2份);
9、填写申请表(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10、证明书(用于办理分公司代码证);
1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证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