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以上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公司破产申请流程如下:,1.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2.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受理企业破产;,3.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4.清算完成之后,注销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5.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