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有以下: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法人代表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而法人代表可以由法人授权而决定。
一、为他人的公司担任“挂名法人代表”的情况分析。
1、为他人公司担任“挂名法人代表”,多发生在有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情况。
2、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有一名投资人/股东,通常都由这名投资人/股东亲自担任法人代表,一般不会再请别人担任挂名法人代表,除非此名投资人的身份存在缺陷,比如是政府公务员或者因经济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而不得不以他人的名义去注册公司。
二、为他人的公司担任“挂名法人代表”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民事、经济范畴:
1.担任有两名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与自己不发生关系,仅以公司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此时风险很小。
2.担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就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此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3.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原则上也仅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无法分清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财产时,股东有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刑事范畴:如果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现经济犯罪,比如公司出现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此时,作为法人代表如果对此情况明知,就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