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司法人的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
2、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的,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的,法人也应当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3、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赔偿损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法定代表人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负责。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1、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撤销、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公司应当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规定的一些罪名中,除处罚单位外,还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