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制度 篇11

2024-07-16 来源:我们爱旅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

  投资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基金投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第五条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格)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

  第八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条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险)及基金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则

  (一)长期投资的原则。公司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基金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不过多地局限于短线市场机会的寻找,而是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从而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二)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各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公司的目标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资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四)流动性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五)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将全面的风险控制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在投资管理团队内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中的全程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及有关投资业务人员应当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公司应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调整,修正基金的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

  第三章投资管理的决策体制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风险控制办公会

  (三)分管领导(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监)

  (四)基金经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

  (八)监察稽核部

  第十四条基金投资管理组织结构图风险控制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资投领产资汇导配授报投置权工资作团队基分管领导投金资上风合报控险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规方制异评性案风交常估监察稽核部审险易交、查监易控投资管理部控报制告基金事务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研究部决策投资指令支持指令传达研究运作交易需求反馈核对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投资相关人员组成。

  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投委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实施投资计划,超出其权限范围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基金投资程序及权限设置;

  (2)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确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

  (3)讨论基金经理定期出具的《投资策略报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报告,审定各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在不同市场、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基金资产在重点市场、行业、产业、板块之间的分配比例及融资规模,并根据市场形势对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

  (4)批准各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及调整;

  (5)制定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分管领导、基金经理作出投资授权,对超出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6)评价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

  (7)定期对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和投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并执行适当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尽量减轻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投资总监投资总监负责公司具体投资管理技术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投资管理流程、环节和事宜,保证基金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2)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负责召开例行之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协助制定公司发展短、中、长期投资政策、策略和计划;

  (4)执行投资组合管理团队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资产配置、行业和公司选择、风险分析和管理;

  (5)落实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按期达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制定的目标;

  (6)在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达到并保持业内一流的业绩;

  (7)参与制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对产品开发提出建设性意见;

  (8)与基金的重要客户保持经常的沟通和联系,向客户阐明公司的投资理论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

  (9)协助支持新产品的发行。

  第十七条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2)拟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负责制定和执行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上报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负责制定并下达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对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业绩表现进行总结,并向投资总监汇报;

  (6)负责对所管理基金的运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参与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

  (7)开放式基金经理负责基金流动性的直接管理并积极与基金重要客户沟通及参与路演。基金经理下设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进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提供依据;

  (2)负责外部研究资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与外部研究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基金投资建立起强大的研究平台和信息资料库;

  (3)负责开展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各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4)负责对关注行业内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为基金的重仓品种提供研究报告和建议;

  (5)对研究部推荐形成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

  (6)对固定收益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专项研究,提出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7)及时完成基金经理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

  (8)及时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交易室交易室负责公司所有基金投资计划的具体执行和内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资的交易均通过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对基金经理发出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报告。

  交易室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2)对基金交易情况实施一线实时监控和汇报;

  (3)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4)保管各种交易记录、单证等原始凭证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和其他材料;

  (5)发现交易或市场异常及时汇报;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是公司从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会计核算以及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的业务部门。

  基金事务部和财务综合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根据公司确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单,具体办理开户事宜;

  (2)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等工作;

  (3)负责基金会计工作;

  (4)负责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登记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注册登记和基金清算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编制基金的各项定期报告,提供基金临时报告所要求的相关内容;

  (7)负责编制定期的基金客户对账单;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作为基金投资的合规性检查部门,主要是对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对外发布基金信息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研究部下设风险管理组,通过建立并运用有关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识别和度量公司经营中所承受的投资风险、运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及时传达;

  2.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投资领域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战略,并监督其执行;

  3.根据公司经营的策略、规模、复杂程序和可承受的风险,建立定量化的风险评估(识别-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并遵循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需求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投资表现标准并结合国内基金运作惯例的基金业绩计算方法;

  7.发展一套国内外领先水准的数量化的投资风险与绩效评估系统,确保对基金投资风险和基金投资绩效进行科学化、准确化、标准化、定量化的评估;

  8.定期向决策和管理层提交风险报告,如发现任何重大偏差,应立即向管理层汇报;

  9.及时提供基金投资风险和绩效数据,满足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及其他用户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经理、市场营销部门、产品代销机构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据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指示对各项风险课题进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广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办公会风险控制办公会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市场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研究部经理、财务综合部经理、基金事务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组成。风险控制办公会在公司投资管理流程中的职能主要是:

  1.负责指导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系统工具并监督实施,以确保公司的商业运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负责培育公司风险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过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的策略、原则和具体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4.对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包括产品开发、市场推广和营销、投资管理、基金营运和客户服务)进行讨论和5.对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管理中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和研究,并提出相关方案;

  6.对基金投资所使用的各种定价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财务分析模型)以及投资品种筛选模型进行定期评估,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意见;

  7.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8.处理因公司战略失误或偶发事件所导致的公司声誉风险及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9.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

  11.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及相关责任。

  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管理程序的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基金合同客户需求法律法规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经济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技术分析政治、经济、市场等相关因素、及其变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听证投资策略听证投资全程风险控制投资全程风险控制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核心证券库投资限制库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优化、调整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现评估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基金市场、基金销售、赎回和资金流动情况中央交易室:

  交易执行、交易监控

  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等五个环节,具体的流程图如下:

  确定投资原则与限制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构造组合实现交易组合评价、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是否满意分析原因、反馈、调整选择交易席位研究选股维持组合持续跟踪是否第一节投资研究

  第二十六条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晨会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决定以下事项:

  (一)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需求、市场情况决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券库,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二)为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

  (三)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四)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基金经理和研究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工作重点:

  第二十九条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己亲自调研或委托研究部对上市公司或某专题进行调研。

  第三十条研究部有关研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调研计划,调研后应撰写《调研简报》和《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统一平台。

  第三十一条通过晨会等业务会议,各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节投资决策

  第三十二条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一)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时,除须以投资分析结论为基础外,亦须结合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所提供的相关评估报告等资料,以进行最佳资产配置工作;

  (二)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决定的形成

  (一)基金对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以信用评级为重要考虑因素。随着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日益丰富,市场的逐步发展,公司对固定收益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等)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要求,决定具体投资权限,开展投资。

  (二)除了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外,公司将根据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对不同种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具体投资比例和金额限制、以及投资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资固定收益证券,必须由基金经理提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就总体经济趋势、利率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析和操作建议。基金经理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时,必须依照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具体权限。

  第三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五条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当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进行衍生金融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投资时,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和系统。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议的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等提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

  第三十七条投资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经理在上述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在进行投资组合之前,基金经理必须以下列事项作为投资决定之原则:

  (一)基金经理有责任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佳利益为原则,进行慎重的投资决定;

  (二)投资决定必须在遵守资产配置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证与对客户的陈述和基金所定投资目标一致;

  (三)投资决定必须遵循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与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

  (四)在进行每个投资决定之前,应对市场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决定不可过于极端(如:单日买卖过于频繁或介入高风险投机股等);

  (六)不可为提升短期业绩而于基金净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掼压个别公司股价。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经理坚持“三公”原则,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二)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五)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节投资执行

  第三十九条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交易室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第四十条投资决议的执行

  (一)基金经理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三)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四)当天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将各基金交易执行结果输入系统,提供基金事务部基金清算组作券银清算对账用,另当日整理《交易执行报告书》,打印当日《交易指令清单》和《成交明细表》,均一式两份,交易员在交给基金经理确认后,保留一份备查;

  (五)当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交易指令有异议时,或交易员认为交易指令难以操作,通过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经理提出异议时,基金经理认为仍然应该坚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经理必须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馈表》上签署意见;

  否则,基金经理必须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执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公司分管领导、监察稽核部汇报;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第四十一条基金经理在同一日对同一证券发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时,中央交易室主管应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交易执行过程中,交易人员应在指令范围内努力控制成本,争取最好的交易价格。并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四十三条交易室应积极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况通报给分管领导、基金经理和督察长。

  第四十四条新股、增发新股、配股的投资流程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资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节投资跟踪与总结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部必须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一)基金经理定期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二)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也可以委托研究部完成该项任务;

  (三)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可建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四)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拟订《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报投资决策委员讨论决定。

  第五节投资核对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基金事务部基金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相关基金经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五章证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公司实行证券备选库制度。证券备选库分为:可投资证券备选库、核心证券库及投资禁止库。基金经理只能投资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不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中的证券,禁止库中的证券严禁进行投资。

  第四十九条投资禁止库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和维护。主要包括被ST、PT类的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因重大诉讼对公司资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因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和维护,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可投资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名单,在交易系统中设置相应的证券库。

  第五十条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一般是指基金经理投资的核心库的后备选择对象,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范围为扣除禁选库后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范围的证券,是基金投资的核心库的基础。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资理念及基金选股标准的核心库证券名单,必须从中挑选。

  第五十一条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研究部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将该公司列入相应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必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部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便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证券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照同样程序建立,但无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但必须保证相关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符合对应产品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投资禁止库的建立和维护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若发现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库中的股票,出现第五十五条第5、6、9款所列之情形,应在第一时间将该股纳入投资禁止库。出现第五十五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向研究部提出将该股纳入投资禁止库。若研究部无异议,则该股票进入投资禁止库;

  若研究部有异议,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决定该股票是否进入投资禁止库。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设置。

  第五十三条由于上市公司出现第五十五条第5款所列情形而进入投资禁止库,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的,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卖出,但不得买入。出现第五十五条所列其他情形而进入投资禁止库,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的,应在该股票进入投资禁止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所持有的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全部减持完毕。

  第五十四条下列股票属于公司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买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场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团体所控制的庄股;

  5、被ST的个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同时亏损不属于短期因素所致;

  9、因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公司。

  第五十五条股票要进入核心库,或从核心库中剔除必须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库调整名单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议讨论未通过通过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按名单调整交易系统的股票库提交未通过,研究部重新调整。

  第六章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公司行使所属基金持有股票之表决权,应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专人通过网络进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则上应由各基金的基金经理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或由基金经理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但基金经理可以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或研究员代为出席,或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或研究员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公司行使所属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决权及董事、监事人选选举权,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若出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有侵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时,由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商讨相应对策后行使投票权。

  第五十八条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相关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助理如认为应该参加股东大会,则应在出席前出具建议书报相关基金经理,就股东大会的议题和投票意见发表建议。基金经理在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助理的建议书的基础上出具自己的意见后,一并交给分管领导审阅。分管领导核准后,指派专人依照建议书的核准内容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权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如事关重大,或难于决策,分管领导应将建议书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基金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被授权投票者应通过公司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六十一条被授权投票者应依照建议书的核准内容在指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投票权。

  第七章投资禁止与限制

  第六十二条非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额;

  (四)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五)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经理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40%的,基金经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五)基金经理自主投资买入或卖出不同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证券的金额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货币基金、中短债基金等还须遵守监管机构在具体法律法规针对特定产品做出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条以下行为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一)投资于《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

  (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

  (四)同一基金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对同一证券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时间对同一证券在相同或相近价格上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

  (七)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八)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十二)故意维持或抬高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十三)申购本公司关联方首发、增发以及配售的证券;

  (十四)利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与公司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十六)基金经理不得擅自投资于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产品或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的投资品种;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十五条超越投资权限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获得授权批准。

  第六十六条以下基金投资行为必须获得分管领导批准。

  (一)超越投资权限;

  (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三)相关法规规定;

  第六十七条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规定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公司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中预先设置,违反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的投资指令不能被系统所接受。

  第八章投资授权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投资授权方案。

  第六十九条投资授权方案必须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收回授权的情况及被授权人超越授权时如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投资授权的具体规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据每只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九章投资风险控制

  第七十一条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系统。

  第七十二条公司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责成落实。

  第七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审议批准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监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及融资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统风险。

  第七十四条利用投资和研究以及风险控制的技术平台的辅助工具,在日常投资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第七十五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独立评估和监测各类风险,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资管理过程的主要工作是与投资总监共同确定投资风险的测量体系、测量标准和可承受风险;

  对已识别的投资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

  定期对公司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绩效和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报告给分管领导和风险控制办公会。

  第七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对基金风险水平进行评价、投资授权方案等措施,加强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七十七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每天于收市后对违反内部投资限制预警线的基金发出提醒通知,并同时通知投资管理部。

  第七十八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七十九条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定期的监察稽核。

  第八十条通过证券分析系统及其他软件的应用,设置与业务同步的电脑风险监测系统,如设置个股预警线,通过自动对账系统扫描所有证券投资,对持仓超风险权限额和接近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提醒、超比例投资无法委托的设定、计算机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并设置密码等。

  第八十一条对与投资管理有关的往来金融机构(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手、托管机构)制定严格的选择和评级标准,择优选用相关往来金融机构,并根据上述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评级,择优汰劣。

  第八十二条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十分重视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完备的基金流动性监测、分析和评价系统,以对各基金的流动性实行实时管理。

  第八十三条控制基金流动性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构成投资组合的主体,即个股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这是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主要考察个股的变现速度(换手率、变现压力等)和变现损失(买卖价差、冲击成本等);

  其次是整个投资组合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一是现金和国债持有比例,二是满足基本流动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动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调配,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体回报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