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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后社会保险怎么算

2024-04-07 来源:我们爱旅游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兵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士兵就业参加社会保险、退役士兵退役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退役士兵转业费的发放等。根据规定,退役士兵在安置过程中需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就业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由相关部门办理。此外,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与军龄相关。

法律分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费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①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②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结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及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可凭介绍信或接收单位的安排,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于就业的退役士兵,他们将根据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退役士兵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将由军队的保险管理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此外,转业费是对退役士兵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放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回乡差旅费等。转业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干部的职务、等级和军龄等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八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