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三种: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法律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